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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双规”期间交待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发布时间:2005-11-08 10:50:56


[基本案情]

    被告人贾某,原系郑州市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

    2001年上半年,被告人贾某在任村党支部书记兼村长期间,利用代镇政府计生办收取计划生育超生户罚款的职务便利,将其经手收取的罚款62845元非法占为己有。2001年6月6日,被告人贾某因其他违纪行为被郑州市某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双规”,期间,贾某主动向纪检人员交待了代收罚款的经过、数额和赃款去向,并全部退赃。

[争议问题]

    犯罪嫌疑人在“双规”期间交待自己的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评析意见]

    被告人在被“双规”期间,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不掌握的自己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应视为自动投案。被“双规”的犯罪嫌疑人,在对其宣布实行“双规”时,其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即使有关司法机关提前介入,也不能视为司法机关已经立案侦查。同时,“双规”制度是赋予各级纪检部门在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时的一种特殊权力,其他任何机关无权使用。因此,犯罪嫌疑人在纪检部门交待的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如果纪检部门已确实掌握了被“双规”的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证据,而其又不主动交待,则不能以自首对待。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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