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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便民诉讼措施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

  发布时间:2003-10-14 09:57:21


    河南巩义法院立案庭今年开始实行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即向每一位至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发放《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诉讼风险告知书是根据民诉法有关规定,使当事人明白因自己的行为造成案件可能败诉或执行不能的诉讼风险责任,应自行承担,包括诉讼请求及其提起不恰当,将导致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等八项内容;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是根据民诉法和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为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减轻当事人诉累,规范庭审活动而制定的,诉讼权利具体包括原告有依法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起反诉的权利等十一项权利,诉讼义务包括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等五项义务。

    巩义法院此次推出的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度是一种创新,它不仅可帮助广大市民深入、具体、形象地了解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与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的主要规定,减少与避免不当诉讼,而且会不断推进巩义法院的各项改革,使公正司法与严格执法愈加深入人心,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至于一些市民担心的诸如限于自身条件无法取证而将受败诉的情况,完全可以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等方法来避免,且该制度的实施并非不让当事人进行诉讼,而是帮助市民树立有理官司未必赢,关键还得看证据与方法的理念。故此举的出台,对于当事人学会预防和减少或避免诉讼风险、提高诉讼效能及胜诉概率,规范民事法律行为,对人民法院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便利当事人诉讼,维护法院良好司法形象等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首先,此举有利于市民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随着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在社会经济、生活文化等方面的交往越来越多,从而带动与促进了社会生产力与文化、生活水平的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利益与矛盾的冲突。由于受我国长期以来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一是国家本位主义盛行,即国家利益至上,个人利益不为人们重视,导致公民轻视自身权利,漠视自身利益,在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中,多偏重于国家利益,使公、私权利失衡。二是崇尚无诉价值观,即把“打官司”看作是不光彩的事而尽力避免。因此,过分强调秩序与稳定,处处以“和为贵”,以致法律体系发展艰难,法律地位低下,权利意识淡薄。三是重实体、轻秩序,重口才、轻证据思想根深蒂固,即使不得已告状,也只想法官会作主,一切依靠律师与依赖“包青天”,以为客观事实总能查请、还原,而对诉讼证据的取得方式、方法与途径等不予重视。从一定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即法制经济、信用经济。但由于我国尚处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有关立法滞后,市场主体的多元性带来各种利益的多样化,同时也带来利益分配的不平衡与交换的不对称及胁迫、欺诈等情况的时常发生。为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自身的合法权益,降低信用风险,有必要倡导“先小人,后君子”的风尚,即通过观念、理念的更新,制度、措施的创新来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对各种民事活动的自我权利意识、保护意识与风险意识,即所谓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

    其次,此举有利于减少不必要的讼累,便利当事人诉讼,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

    在当今各类民事诉讼中,不少当事人以自我为中心,往往脱离国情与实际去思考问题,有的甚至产生超权利意识,动辄就进行诉讼,且“狮子大开口”。也有个别法律工作者为了经济利益等,不顾社会利益,非但对此不加以正确引导,反而推波助澜,不仅加大了法院受案的压力,也对相关当事人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并对社会与诉讼资源产生了浪费。有的当事人由于不能正确对待法院的裁判,以法院裁判不公为由而上诉、申诉,上访不断,无理缠诉、缠访导致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大受影响。一些败诉的当事人不从事实与证据、理由与法律上去找问题、思教训,而是从非法律层面上寻原因、想办法,并在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拉关系,托人情,最后却成了牺牲品,害人害己。这次民事诉讼风险告知制的实施,使法院不但更详尽、深入浅出地宣传了法律,而且使当事人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的基础上更好地了解法院审判工作与自身诉讼成败的相关因素,以更审慎的态度对待与行使自己的诉权,理性地接受法院裁判,真正让法院成为各类社会矛盾的终裁者,对共同维护安定团结的法治局面将起到非常有益的作用。

    第三,此举有利于深化法院审判方式改革与作风转变,提高办案质量与效率。

    人民法院的各项改革离不开社会方方面面的支持,随着我国加入 WTO ,法院改革的目标与要求也越来越高。只有当事人的法治意识提高了,诉讼更规范、积极,社会经济发展更快,人民法院的改革才能更好地适应新情况、新形势的需要。党的十六大所确定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部署,必将使法院的改革步伐加大加快,诉讼也将更民主、文明、开放、科学、中立,更能体现程序、实体与形象三公正及办案质量、效率的提高,并更能受到社会各界越来越有效、完善的监督,从而为社会提供更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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