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案件的审理,破产财产的管理与清算工作繁冗复杂,对于继续履行的原有合同,还涉及企业管理与生产资料的利用,大量的法律和非法律事务交织在一起,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破产程序能否公正、公平和高效率进行和终结,与破产清算组的关系至为密切,因此在破产程序中,重要的环节是人民法院如何做到严格依法指导和监督清算组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破产清算活动,实现充分保护广大债权人合法权益。现就破产案件审理中如何对清算组进行指导、监督谈一些粗浅的认识。
一、现行清算组的构成及存在的基本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由于我国现有企业破产案件主要是全民、集体企业破产,清算组的人员构成主要由政府部门人员组成,由此构成的清算组存在以下问题:1、虽然政府部门抽调的人员大多是各机关的骨干人员,但由于破产案件的审理必须依法进行,而这些人员由于破产法律学习不足,工作思路主要是行政处理的模式,因此有些事务的处理不符和法律规定;2、抽调人员在自己的本职岗位还肩负相当的工作,对于参加破产清算的时间不能保证,导致清算组召集全体工作人员会议都有难度;3、清算组的人员构成容易导致债权人产生地方保护主义的认识,认为清算工作不能保证公正、公平;4、清算组成员的故意或者过失行为如果导致破产财产损失,损害了职工或者债权人的利益,判定这一行为属于成员个人责任还是派出单位责任,以及如何挽回损失都存在问题,目前按照法律规定主要是采用更换不称职成员的职务,但是对于损失没有责任追究规定。
二、人民法院指导、监督的重点
为了保证在现有清算组构成的框架下,人民法院能够依法公正、公平的审理破产案件,保护企业职工、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我认为人民法院应当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企业财产的管理。严格审查法院受理案件前六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有无下列行为: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如有上列行为,应确认无效,并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清算组成立以后要及时与破产企业原有的管理人员做好交接手续,对移交物品登记造册,将账册提交人民法院备案,同时做好移交物品保管工作。
(二)债权债务的确认。法院指导清算组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审计机构按照《规定》第六十三条中赋予清算组债权确认的权力,做好申报债权的确认工作,及时将申报债权确认结果通知债权人,并告知债权人异议权利。
(三)债权催收。对于破产企业应收债权,指导清算组按照企业破产时提交的债权清册,逐笔落实,及时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收方案,认真落实,最大限度地落实破产财产范围,维护破产案件各方合法企业利益。
(四)认真听取清算组向债权人会议提出的清算报告、财产处置方案、分配方案等重要报告,并在债权人会议之后认真审核,保证报告的合法性、正确性,可行性。
(五)监督分配方案的实施,切实落实破产财产分配,防止出现因分配不落实而引发不安定因素,影响破产程序进行。
(六)认真审查破产案件的清算费用。严格按照《规定》第八十八条落实,决不允许铺张浪费,扩大清算费用。
(七)回头监督。清算组的各项工作结束,破产程序进入最后阶段时,与清算组对以往各个环节的工作,进行一次回顾,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以利及时弥补,保证破产案件的审理质量。
三、强化合议庭对清算组指导、监督的措施
基于合议庭和清算组都是企业破产程序中的重要组织,而且法律规定清算组向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说明了清算组的组织及其活动有它的独立性,合议庭不能替代清算组行使职能,相反清算组也有对合议庭活动给予监督的义务。因此,合议庭对清算组的指导和监督也存在着一定的难度,但依法审理好破产案件的客观要求,势必把合议庭与清算组捆绑在一起才能发挥好这两个组织的职能作用。但在很大程度上讲,清算组的职能作用是通过合议庭的努力发挥出来的。因此,合议庭在指导、监督清算组工作过程中,需要强化以下四项措施:一是组织凝聚措施。针对清算组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成员思想上存在不同程度的临时观念,工作标准不一定都具备同等高度等特点,应做好动员教育工作,也可请有关领导到场提要求,或者请成员所在单位领导表态解决某些实际问题。二是指导、监督工作要切实到位。对于清算组来讲,很多法律问题、程序问题不仅需要合议庭指导监督,而且需要合议庭作深入的、具体的,甚至是“手把手”式的指导监督工作,这就要求合议庭成员态度诚恳,工作扎实,并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团结大家做好工作。三是建立责任制度。合议庭可以根据清算组的职责,逐条形成文字,明确完成或完成不好状况的奖罚措施,由审判长与清算组长签订责任书,清算组长与清算组成员签订责任书,这种既明确工作责任,又能在具体环节上体现业务指导和监督内容的形式,必能推进清算组的工作。四是加强领导层沟通。合议庭(或通过院庭领导)可与清算组成员的所在单位通报所属成员的工作情况,提出要求,通过对方领导的行为,促进清算组工作的开展。五是对于清算组的工作要及时了解掌握,一方面可以对清算组遇到的问题能够协商解决,另一方面可以对清算组的工作进行监督,防止清算组成员出现损害债权人、职工的行为,防微杜渐,以预防在先为目前的主要手段,以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由于不适应市场的需求,需要通过合理的方式退出民事活动舞台,破产作为合理的民事主体退出机制至关重要,如何做好破产程序中对清算组的指导、监督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主题,随着以后专业清算机构的出现,相信这一问题会有新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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