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是两种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本质不同的社会现象,但二者往往相互交叉,界限难以划分。特别是涉嫌经济犯罪的民事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困扰当前司法理论与实践的一个主要问题。通行的观点认为涉嫌行为人经济犯罪的民事合同当然无效,作者不能赞同。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应依据合同的有效要件,而不能仅仅依据是否涉嫌经济犯罪来判定民事合同的效力。只要当事人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即为有效合同。
对合同无效的判定同样要严格依据合同法第52条,如果是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任利益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则所签民事合同当然无效。如果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有经济犯罪行为,则合同应为无效,因为合同的有效成立只能依据合法的民事行为。如果利用合同进行诈骗,在签订合同时犯罪行为人就没有准备履行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合同即使成立,因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欠缺有效的要件,这样的合同当然无效。但更多的经济犯罪则出现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此时就不能依据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经济犯罪行为而判定合同无效。因为在合同有效成立后,以合同的履行行为来判定合同的效力是一种逻辑错误。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事合同的效力判定不能一概而论,既不能认为当然有效,也不能做当然无效的论断。而应根据具体情况,看民事合同中的经济犯罪行为是否破坏了有效合同的成立要件。对民事合同中的经济犯罪,要看这些经济犯罪行为是否成了合同法第52条规的合同无效的条件,如民事合同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则合同当然无效。如果经济犯罪成就了合同的无效条件则民事合同当然无效;如果经济犯罪没有成就合同的无效条件,则这样的民事合同应为有效或效力待定。
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事合同的效力认定,关系到合同当事人能否实现合同目的,受害的一方能否以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使涉嫌经济犯罪的民事合同统统归于无效,则会让大量的交易失败,既浪费了社会资源,也对经济秩序的稳定产生不良影响。所以对涉嫌经济犯罪的民事合同作无效判定应从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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