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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伙盗窃指示牌 四青年各领重刑

  发布时间:2005-11-07 10:24:09


    价值2万余元的高速公路指示牌被盗,作案者竟是四个十六、七岁的未成年人。11月7日,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结伙盗窃高速公路指示牌的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各领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及三年。

    被告人刘宾、李洋、刘朋、吴珅(均为化名),系郑州市二七区马砦镇人。年龄最大的刘朋已满17周岁,其余三人都刚满16周岁。2005年1月下旬的一日凌晨,经被告人刘宾提议并与被告人李洋共同预谋后,携带扳手等作案工具来到郑州市二七区石北沟村附近,将郑少高速公路一块反光公路指示牌(3.6×4m,价值20160元)卸下盗走,并用架子车拉回刘宾家中藏匿。2005年1月28日,被告人刘宾、李洋找到一个从事废品收购的人,以750元的低价卖掉。

    2005年2月5日凌晨,被告人刘宾、李洋、刘朋、吴珅预谋盗窃后,再次来郑州市二七区石北沟村附近的郑少高速公路,用同样的方法拆卸一块反光高速公路指示牌(3.6×4m,价值20160元)。拆卸过程中被告人刘宾、吴珅回家找运输工具,被告人李洋、刘朋在现场等待,被巡逻的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后根据二人的供述,又将返回现场的被告人吴珅抓获。当日上午10时许,在被告人李洋的带领下公安人员将被告人刘宾抓获。

    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宾、李洋、刘朋、吴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刘宾、李洋、刘朋、吴珅共同进行的盗窃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告人李洋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宾、李洋、刘朋、吴珅作案时系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处被告人刘宾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洋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吴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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