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之间相互玩耍调节一下心情本属正常,但若超出限度,则会适得其反。11月2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嬉戏过度而致人死亡的案件,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
现年15岁的张某是登封市某中学的一名学生。2005年5月8日下午,他与同班同学尤某下课后在一起玩耍时,尤某猛不防照其胳肢窝挠了一下,致其受惊摔倒在地。张某由此怀恨在心,并决定伺机报复。当天晚上,学校晚自习下课后,张某以尤某嬉戏时把自己弄倒在地为由,在学校门口拦住尤某,用事先准备好的双节棍猛击尤某头部,致尤某严重颅脑损伤继发脑水肿,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其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是在校学生,且系初犯,并赔偿了被害人死亡后的经济损失,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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