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一起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在主审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王某两兄弟分别于2005年7月15日的中午到郑州郊区一休闲垂钓场所钓鱼,不料竟前后被同一条狗咬伤腿部,狗的主人系此休闲垂钓场所的管理人员李某。事后,王某两兄弟与李某在派出所协商赔偿事宜,因双方矛盾较大,未达成调解,故王某两兄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交通费等多项损失共计1580元。双方情绪激动,多次发生争吵,主审法官与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谈话,告之相关的法律知识,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终于促成调解:李某答应赔偿王某两兄弟500元,王某两兄弟也表示不再追究。
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某拿出鱼塘承包协议,证明鱼塘系刘某承包,他认为王某两兄弟是在鱼塘钓鱼的过程中,也就是到刘某经营的休闲垂钓场所消费时被狗咬伤的,故此笔赔偿应由刘某承担。李某的辩解是否能站得住脚呢?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鱼塘由刘某承包,但伤人的狗系李某饲养,故李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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