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市民郭某某诉郑州市某医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因该医院指派无医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出诊,且在相关记录中存在缺陷与不足,被判令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郭某某经济补偿金6000元。
家住郑州市金水区郭某某的丈夫刘某,于2003年12月17日早晨身感不适,于上午8点40分呼叫郑州市120急救指挥中心要求救治,120急救中心即通知郑州市某医院,该院接到通知后,指派一名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应届毕业生和一名护士等人随同该医院的救护车赶到患者家中,将患者接到医院进行抢救,患者刘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4年5月9日,原告郭某某以被告违反相关法律委派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接诊患者,且在患者入院后被告没有尽到应尽义务误诊、误治,延误最佳救时机等理由,将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对原告予以赔偿。
一审中,法院委托相关机构对刘某的死因进行技术鉴定,并得出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结论,一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治过程中发生“猝死”因未能进行尸检,无法明确患者死因,有关部门作出的技术鉴定系有效证据,且得到原、被告双方认可,被告院前处理及入院后的抢求过程并无过错,患者的死因与被告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由原告负担。对于这样的判决原告郭某某当即提起了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刘某死亡与医院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但医院在接到120指挥中心的通知后,指派一名尚未取得医师资格的人员出诊,且在补记的患者抢救过程记录中,既未将时间量化到分钟,也无医生的签名和护理记录,存在缺陷与不足,给死亡家属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法院就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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