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雇主开车拉货,路上不小心翻车丧命,雇主却否认雇其拉货。责任究竟该如何承担,日前,登封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死亡赔偿案。
2005年5月25日,受害人牛金伟受被告人牛庆虎指派送水泥板,当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朝阳沟下坡段时翻车,牛金伟受重伤,抢救无效死亡。事件发生后,原告(牛金伟之父、母、妻、女儿)多次通过村委及其他人找到牛庆虎协商此事,可始终未果。原告无奈,诉至登封法院。
被告人牛庆虎辩称:他没有指派牛金伟拉水泥板,是其强行自开拖拉机,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造成翻车事故,应承担全部责任。念其是邻居关系,从人道主义和同情心考虑,给原告2500元作为补偿,自己已经做到仁至义尽了。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005年5月25日,受害人牛金伟受牛庆虎雇佣在送水泥板途中因翻车事故造成死亡,作为雇主的牛庆虎应当对死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牛金伟本人在开车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可以减轻牛庆虎的赔偿责任。因此,对于牛金伟死亡所造成的损失175041.93元,登封法院依法判决牛庆虎承担87520.96元,扣除已支付给原告的2500元,还应赔偿原告损失85020.96元,并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偿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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