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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加强司法能力建设

  发布时间:2005-11-01 16:34:33


内容提要: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确保“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基础,本文立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要性,就影响司法能力建设的因素、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内涵以及人民法官应具备的司法能力进行阐述和分析,找出了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

    司法能力、必要性、内涵、途径和方法

    “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当前和今后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方针。确保公正司法,践行一心为民必须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抓住重点,整体推进,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一、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必要性

    司法能力是指人民法院所具有的认识和把握司法规律,运用司法手段解决矛盾纠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群众根本利益的条件和本领。具体到法官,就是法官通过审判和执行各类案件以及参与社会治安和经济领域的综合治理,在打击违法犯罪、解决矛盾纠纷、促进经济发展、保护合法权益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和水平。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一)加强司法能力是实行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基本形式。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民主和法制建设步伐加快,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显著增强,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已经成为社会共识。社会的发展进步对人民法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依法执政提出了新的要求。人民法院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能力的强与弱、司法水平的高与低,司法形象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依法执政能否真正落到实处。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和谐社会必然是法治的社会,法律的有效实施是党依法执政的重要保证。人民法院只有切实加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成果,为依法执政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加强司法能力是保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既需要通过发展来不断增强社会的物质基础,也需要司法来不断提供有力的保障。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含义十分丰富。从民主和法制的角度说,首先,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决定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然是人民当家作主,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得到公正高效的适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对国家事务管理活动的平等参与。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各方面关系不断得到有效协调、不同主体的利益不断得到有效保障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及时处理人民群众通过诉讼途径表达的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制裁各种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第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使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的创造愿望得到尊重、创造活动得到支持、创造才能得到发挥、创造成果得到保护。第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稳定有序的社会。必须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坚决依法惩罚犯罪,平息各种矛盾纠纷,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这样一种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人民安居乐业的社会,司法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推进器,又是维护和谐社会的防火墙。人民法院只有切实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才能依法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种社会矛盾,保证整个社会的协调与和谐。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为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提供保障的必然要求。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重要前提和有效保证。如果司法能力不强,裁判不公、执行不力、效率低下,社会成员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纷争就不能及时得到平息,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尊重和信仰,社会公平和正义就难以实现。在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中,司法的作用日益突出,许多矛盾纠纷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处理,到现在主要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许多经济关系从过去主要依靠政策来调整,到现在主要靠司法机关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司法职能已经从以打击犯罪为主,拓展为惩罚犯罪、维护权益、化解矛盾纠纷、保障经济发展,这是国家法治进程加快的必然结果。在这个过程中,一方面,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不断提高,另一方面,从人民法院自身来说,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还不能适应人民群众的需求,导致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相对突出。从目前的情况看,这一矛盾有些缓解,但还远没有得到解决。我们一定要从保障依法执政的高度,正确认识这一矛盾并努力加以解决。要解决这一矛盾,必须首先立足于解决自身存在的问题,绝对不能一味坐等外界环境的改善,要善于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通过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努力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四)加强司法能力是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司法权威的必然要求。司法权威是党的权威和国家权威的重要体现。维护司法权威,对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至关重要。维护司法权威,首先是要公正司法,切实提高司法公信度,以司法公信赢得司法权威。司法能力越强,司法水平越高,司法权威就越会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尊崇。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适应新形势和应对新挑战的必然要求。综合国力的竞争越来越多的以法律手段的方式表现出来,人民法院进行有效司法应对,消解来自国际经济领域的各种风险的任务更趋繁重。从国内情况来看,法律关系越来越复杂,适用法律和执行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解决这些问题,主要靠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但也要靠人民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手段定纷止争,依法制裁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必须通过司法能力的增强和司法水平的提高,妥善处理法律与政策之间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在办案中自觉地将法制意识和大局意识结合起来,将法律条文的准确适用与司法目的的实现结合起来,才能应对形势的发展变化,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六)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加强自身建设是解决制约司法公正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的必然要求。社会在进步,人民法院也在发展。人民法院多年来遵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党关于司法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立足于人民法院实际,确立并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抓好三件大事,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在审判任务繁重、适用法律难度增大、司法环境复杂的情况下,审判质量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显著改善,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但依然还有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制约着我们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正确适用法律的水平还不够高,解决矛盾的本领还不够大,公正裁判的能力还不够强,司法作风还不够过硬,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一些案件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等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少数法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现象还屡禁不止。客观地说,上述问题的存在,有司法体制方面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我们自身在司法理念、审判机制、法官队伍、内部监督、工作作风、法院管理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特别应当引起重视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要求和期望不会停留在一个静止的水平上。我们必须着眼于在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实践中去解决存在的问题,最终又通过问题的解决推动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开创新局面。各级人民法院都要立足自身找问题、扣准问题找原因,将问题考虑得更充分一些,原因分析得更深入一些,在提高适用法律的水平上下功夫,在加强法院队伍建设上下功夫,在强化自身监督的效能上下功夫,在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同时,加快自身的全面发展。

    二、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主要因素

    肖扬院长在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科学地概括了新时期人民法院重点要完成的“增强司法能力”的六项任务,对照这六种能力任务,找出当前影响法院司法能力的主要因素,进行客观、全面分析,找到改进问题的途径,指导当前工作非常必要。当前影响法院司法能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僵化。第一,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识不到位。一种倾向是改革“无用论”。认为最高法院颁布的第一个《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早以完成,回过头来看,改革的成果主要在法院内部进行调整和规范,但由于整个法院体制未能随之变革,部分人对改革的前景信心不足,产生“改革光在内部进行是徒劳无用的思想”。二是改革“无关论”。认为法院改革是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是专家、学者研究的课题,事不关己,采取等、观、望的态度。“两论”思潮带来法院工作缺乏朝气与活力。第二,对近几年改革中确立的现代司法理念将信将疑。认为“司法独立、公平、公正、效率、透明、法官职业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下难做到。于是仍我行我素,重实体轻程序,不注重职业道德和司法礼义,与律师拉拉扯扯,与当事人密切接触,少数同志甚至走上收受贿赂、徇私枉法道路,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第三、管理创新意识不强。因循守旧,不思进取,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就案办案,不钻研法理,不研究新型案例,热衷于请示汇报、审委会讨论定案,逃脱责任追究,造成案件质量差、效率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有效保护,损伤了群众的感情,缠讼、上访就不可避免。

    (二)管理机制行政化。由于社会、历史原因,法院行政化管理体制没有改变,严重的阻碍了新时期现代司法理论的确定和实施。对照肖扬院长提出的“六项任务”的要求,主要表现“三个不适应”。第一、基层组织成员结构不适应专业性很强的审判管理工作。当前基层法院仍沿用地方主管、上级法院协管的管理体制,法院班子怎么建,主要由地方组织部门按照公务员年轻化及行政管理能力要求调配,随意性大;行政官员充实到法院领导班子中,一夜之间就变成执掌天平的“特权”法官,既管理法官,又有最终拍板订案的权力。此举不仅造成外行管理内行的不科学性,更重要是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大冲击,造成部分法官精英被埋没,有些原则性强,“不听话”的被淘汰。目前,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但又无人才愿进的原因与法院管理体制机制行政化有关。第二、审判管理方式行政化不适应现代审判规律。现代审判规律要求法官独立审判,法官只尊重法律,拒绝来自方方面面的干扰与压力。当前基层法院审判管理方式仍普遍采用行政化管理,法官不论法学水平实践经验高低、强弱,一律叫法官,下级服从上级,重大案件的立、审、执要逐级汇报、审批、签发。结果造成审案法官不能依法订案,这样就必然出现法官学习钻研法律的动力不足,依赖思想强,甚至不负责。承办的案件质量差、效率低。第三、审判委员会的行政作用不适应自身职能的发挥。当前,基层法院仍沿袭法院独立审判,而不是法官独立审判,与之相适应的审委会完全带行政特色,其成员法律专业水平参差不齐,主要成员有的甚至才进入法院工作,这样法律知识水平组合的审委会讨论订案的质量难免出现明显的、人为的错案、冤案。

    (三)法官大众化。法院每年审理、执行近千万起案件中,80%以上是基层法院完成的。因此基层法官素质的高低,决定了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反映出法院司法能力高低。目前,基层法院法官水平大众化是客观存在的,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其一,众所周知,目前基层法官主体主要来源于80年代的党政机关干部,报考的待业青年、复转军人、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这些人员经过短期培训后就走了审判岗位。目前大多都是中层骨干力量。虽然在九十年代大都通过自学取得大专或专业证书层次学历,但由文化底子溥、法理功底浅,对法律条文背后的原理缺乏研究。如讨论案件较少从法理上阅明理由,多从常理、常情上分析。对新型案件和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依靠层层请示解决,法律文书缺少深入的说理分析,给人以死搬硬套和法官水平大众化的感觉。其三,基层法官管理方式属公务员管理模式,隶属受制于地方组织部门的考察、任用、调离;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无区别。因此,法官们缺乏终生献身法律的信心,缺乏抵卸行政干预的意识和能力,体现出法官身份的大众化。众所周知,法律是一门艺术,一个法官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美国法官爱德华考文曾说过:“要在法律上成为专家,一个法官需要几十年的时间来研究才能勉强胜任”。 由此可见,现时基层法官水平远处在法官职业化的初级阶段。与新时期法官职业化的要求差距甚大。为此加快法官职业化建设,体制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势在必行。

    (四)物质装备陈旧化。近年来,党和国家对基层法院基础设施、物质装备建设的政策有所倾斜,基层法院的物质装备有所改善。但从总体而言,基层法院的管理手段还比较滞后,现代化程度较低,设施陈旧老化,交通、通讯工具滞后。特别是边远和经济不发达地区债务沉重,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有的法院法官工资无保障,不得不以收放缓解困难。这种状况影响到司法能力建设,造成法官人才流失严重,审判资源与人民群众的诉讼需求矛盾突出。

    综上影响基层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四大因素,主要是社会、历史、政治、经济、司法理念的认识及地域差别等众多因素在基层法院的集中反映。在新时期法院改革过程中认识、分析这些因素,统一思想认识,克服制约因素,创新管理,建立科学的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新机制,筑牢基层法院的各项保障基础,才能真正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

    三、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内涵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必须以“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为基点,以司法体制改革为动力,以人民法院基层建设为基础,以建设高素质法官队伍为保证,全面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要着重增强以下几个方面的能力。

    一是增强惩罚刑事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国家安全是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条件,稳定是压倒一切的大事。没有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什么事情也办不成。多年来的经验表明,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滋生和诱发犯罪的因素大量增加的客观形势,决定了我们必须长期坚持严打方针。要坚持严打的针对性、实效性,注重与其他政法机关的协调配合。要始终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加强对颠覆国家政权和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审判,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和安全。要继续贯彻依法严打方针不动摇,坚持严打的经常性、长期性,继续重点打击严重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和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权的犯罪,加大对毒品犯罪以及网络犯罪的惩处力度,确保社会稳定。

    二是增强依法调节经济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能力。当前,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市场经济秩序不断改善。但是,经济领域的犯罪仍然相对突出,新型犯罪不断出现,直接危害国家经济安全。人民法院要重点打击金融、财税、证券期货等事关国家经济安全领域的严重经济犯罪,非法集资等事关群众切身利益、影响社会稳定的严重经济犯罪,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走私、侵犯知识产权等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利用国有企业改革之机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尤其要依法严惩严重经济犯罪背后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及徇私舞弊等犯罪活动。人民法院为发展第一要务服务,还要通过对大量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坚决贯彻民事主体平等原则,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司法环境。人民法院要继续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认真审理金融纠纷案件,防止企图通过诉讼讨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维护信贷秩序。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对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犯知识产权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三是增强依法处理矛盾纠纷,保障社会和谐的能力。法律起源于纠纷,司法起源于解决纠纷。依法处理矛盾纠纷案件,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这是对司法能力的考验,也是检验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标准。我们一再强调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是因为法律是理性的反映,是抽象的,个案情况则千差万别;法官审理案件不但要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更重要的是要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坚持“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尽量通过诉讼调解达到平息纠纷的目的。既要切实解决重判决、轻调解导致的不愿调、不会调的问题,又要防止因片面追求调解率带来的违法调、强迫调的问题,绝不能因注重调解而违背公开审判的原则,要坚决防止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问题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

    四是增强支持和促进依法行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通过行政审判监督、支持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比较突出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要通过依法维护合法的行政行为,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协调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增进人民群众和政府之间的相互信任,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既要反对将对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监督与维护社会稳定对立起来,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不依法审判和执行;又要克服“法院万能”的观点和倾向,对不属于现行法律规定的行政审判范围的案件盲目受理或越权审理。总之,既要到位,又不越位,做到监督有力,保障有方。

    五是增强在司法领域保障人权,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能力。近年来,人民法院坚持把保障人权,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出了许多便民、利民、护民的举措,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实践证明,司法能力的增强不仅使人民群众获益良多,同时,人民群众的支持又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司法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对刑事审判内在规律的研究,既增强严厉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能力,又提高依法保障人权的水平,切实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杜绝超期羁押和超审限问题的发生。要切实通过司法活动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贯彻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观,通过依法保障公民政治权利的行使,通过对经济关系的法律调节,通过在司法活动中弘扬精神文明建设的成果,促进全社会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理念,努力营造尊重人、关心人、爱护人、帮助人的良好社会风尚。

    六是增强正确适用法律、公正高效司法,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能力。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始终追求并努力实现的司法目标也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还是司法公正。无论是严厉惩罚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还是保障促进发展、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归根结底都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去体现、去落实。法官的判决必须考虑社会稳定、经济发展问题,而不应为了追求一个法律价值而不顾其他的社会价值。人民法院要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持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进一步完善并强化内部监督,切实提高公正司法、廉洁司法的能力。

    加强司法能力建设,是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确保重要战略机遇期的社会持续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的前提和基础,是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向前发展的根本保证,是人民法院必须抓紧完成好的头等重要任务。司法能力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的范围也比较广,要紧密结合各自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选准着眼点和着力点,集思广益,开拓进取,以不断增强司法能力的成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人民法官应具备的司法能力

    (一)政治能力。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人民法院始终沿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作为法官,在司法活动中要始终具有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同时,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所在,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服务发展大局,克服就案办案思想,坚持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公正廉洁的职业道德修养。法官职业道德是司法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而且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人民司法工作的历史证明,人民法院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法官群体良好的职业道德影响并感召群众,法官楷模蒋庆、宋鱼水淡泊名利、不慕浮华、执法如山、无私奉献,为我们树立了良好的榜样,我们要以蒋庆 “钱不可贪、官不可讨”的人生格言为座右铭,要以宋鱼水“辩法析理、胜败皆服”作为自己的工作追求。要始终注意恪守职业道德、确保司法诚信廉洁,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忠于法律是一个法官最基本的职业要求,否则,法官们各行其是,将会乱而无法,司法工作的灵魂和生命是司法公正,衡量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也是司法公正。法官面对的是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更要树立科学的司法理念,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坚决抵制和克服人情、关系、金钱、地方和部门保护等各种干扰,始终做到公正、廉洁司法。  

    (三)娴熟的业务能力。 法官的天职是裁判案件。司法是从制度理性向实践理性转化的过程,要把写在纸上的权利义务演变为实体的权利义务,把具体的纷争定格为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把僵硬的、粗糙的法律条文适应千变万化的、看似凌乱的社会生活现象,都需要法官进行过滤,在这一过程中,法官面对的一边是社会现实,一边是法律,将条文的法律转化为生活的法律,将抽象的法律转化为具体的法律,将社会上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冲突转化为技术和程序。这就必然要求法官掌握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法律功底,并且要拥有相当的司法技术。作为基层法官,一方面要对法律知识具有广泛涉猎和理解,熟悉法律原则、法律条文和立法精神,了解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另一方面,法官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解释能力,法律规定有时是抽象性、模糊性,需要法官通过解释把原本粗线条、操作性较差的法条罗织为精密的法网,并对法律的文字进行补充,以便给立法机构的意图以‘力量和生命’”,基层法官更要依靠自己的知识、学识、经验、能力去弥补法律的缺陷,从而赋予生硬的法律条文以新的生命。

    (四)逻辑思维和判断能力。法律问题与社会问题有着千丝万缕的、对位的联系,不同的法律问题折射出社会的不同需求,有时一个法律问题呈现出多种社会现象,实际上法律问题的本质都归咎于社会问题,只有抛开法律问题所展现的表面现象,才能发现深深隐藏在背后的实际社会问题,法官所要面临的事实纷繁复杂,需要以慎密的逻辑思维,去伪存真,辨法明理,正确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来实现社会正义。 法官的职责是由司法权的性质所决定的,司法权在本质上是判断权。这种判断权要求法官须具备法律的特定思维方式。但是,由于司法历练、经验、学识等的差异,法官在对同一法条的解读上有着不同的理解,法律又无法涵盖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如何恰当地“削事实之足”以“适立法之履”,需要理性的思维和判断,而且在裁判过程中,法官适用和解释法律产生的不同意见往往会在同一案件中存在,如何选择是摆在法官面前的难题,这需要法官的良好的判断能力,应该作出对各种利益平衡后的最佳选择。

    (五)协调能力。法官作为裁判者,应当处于超脱、中立、消极的地位,与每一方当事人都保持适当的距离,从超越当事人各自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要处于一种衡平和中立的视角来看待问题。基层法官尽管在客观上难以远离世俗,但要在审理案件时保持一种中立和协调的意识,要在正确适用法律,做到程序合法、实体公正同时,尽可能地让当事人无论输赢都心服口服,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化干戈为玉帛”。如果不讲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而一判了之,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当事人申诉不止,矛盾纠纷仍旧处于没有解决的状态,甚至可能进一步激化。同时注重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把人民调解和诉讼调解紧密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探索和推动各种诉讼替代解决方式,进一步健全社会矛盾纠纷的多元处理机制。在审理案件时,要更多地把原则性与灵活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在抛弃那些不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陈旧观念时,要合法的尊重特殊地情民俗;在强调要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时,不可把程序提到不恰当的位置,损害实质正义;而当我们强调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的时候又不能不顾程序公正,突破法律的底线,越是情况紧急,越是矛盾激化,越要依法办事。在坚持法官中立原则时,不可忘记司法为民是我们的根本宗旨,案结事了、解决实际问题是当前司法的重要目标,该释明的要释明,该依职权调查的要依职权调查,该走出法院去做案外工作的还是要做;但是当强调司法为民的时候我们又要记住,我们行使权力不能超越司法边际,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能违反法官中立的原则和司法被动的规律。当我们强调规范开庭、当庭宣判的时候,我们不能忽略耐心细致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不能忽视调解、和解对构建和谐社会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当我们大力提倡调解、和解时,又要防止强迫调解、久调不决和冲击庭审的规范性,冲击审判流程管理的科学性。

    社会经济的深入发展和人类交往的日益频繁,司法涉足的领域亦愈发广泛,大量纠纷所涉及的权利、义务关系需要司法来予以确认。由于社会生活的变幻莫测和人的认识的局限性,立法总是滞后的、概括的、模糊的,而判决却必须明确、肯定,无法似是而非,因而法官在对具体案件进行处理时,必须具备协调和平衡能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呈一个等边或等腰三角形的关系,当事人各居一边,法官必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任何的偏袒行为都将动摇三角形的根基,法官必须以中立的立场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审视当事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进行认真权衡对比后给出一个确定性的裁判结果,法官需要习惯于听取不同意见,从对立之中找出最佳解决方案。

    五、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途径和方法

   (一)确保司法公正,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

    司法公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灵魂和生命线,是衡量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强弱和司法水平高低的根本标准,是党和人民对人民法院的基本要求。因此,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核心内容,就是要确保司法公正。这既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目标的体制保障,也是维护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

    要确保司法公正,首先要有公正之心。也就是说,法官要心正。不正则偏,偏则贪,贪则变,变则烂。因此,我们要常修为政之德,常思为贪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把公正之关,凭着“刚正不阿无私欲”的耿耿丹心和“甘化我身守正义”的铮铮铁骨,竭力维护司法公正,让心中的天平永不倾斜。

    其次要有公正之能。宋鱼水的精神集中到一点,就是对司法公正不懈的、执着的追求。她办理的1000多件案件,没有一件裁判不公,也没有一件被当事人投诉。根本原因在于她有很强的司法能力。因此,我们要下大气力,扎扎实实地提高每一名法官的司法能力。司法能力的内涵十分丰富,涉及的内容也比较广泛。肖扬院长根据新世纪新阶段国内外环境的深刻变化,结合人民法院肩负的历史使命,把司法能力概括为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及保障社会和谐等“六个能力”。着力增强这“六个能力”,是人民法院确保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

    再次,是要有公正之举。司法工作是宪法赋予我们的重要职责,它关系到当事人的生杀予夺和荣辱祸福。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严格地依法循章办案。为此,国家制定了较完备的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级法院制订和颁发了司法解释和相关规定,我院及各庭室也都制定了相应的工作细则。这些规章制度,对于确保司法公正都十分重要,我们必须不折不扣地遵照执行。

    (二)坚持一心为民,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宗旨。

    首先,坚持一心为民,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内容。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新时期党的干部准则,也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核心内容。对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来说,加强司法能力建设的关键就是要坚持“司法为民”。肖扬院长曾深刻指出:“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本质在为民,关键在基层。”因此,能否坚持司法为民,是衡量人民法院的党组织和每一名党员是否具有先进性的根本标尺,也是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最终标准。

    其次,坚持一心为民,是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的重要举措。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我们党团结依靠亿万军民浴血奋战,打败了日本强盗,推翻了蒋家王朝,建立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新中国。在社会主义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奋力拼搏,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辉煌成就。要做好新时期的审判工作,同样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因此,在审判工作中,我们也必须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全心全意地为人民群众服好务。

    第三,坚持一心为民是人民法院的基本价值取向。

    司法为民不只是一句简单的口号,它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的基本价值取向和衡量工作成败与得失的基本标尺。对于人民法院来说,要不断提高司法能力,就要坚持把“一心为民”的思想充分体现在每一项审判工作之中,落实在依法公正高效文明地审理好每一件案件之中:让每一个公民和法人都能打得起官司;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都能打得赢官司;努力做到让赢者赢的堂堂正正,让输者输得明明白白。这既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深切期待,也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根本宗旨。

    (三)加强队伍建设,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基础。

    今年初,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共产党员保持先进性提出了“六个坚持”的基本要求,这既是对共产党员的勉励,也是对人民法院全体干警的基本要求。人民法院是落实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载体,法官队伍是党通过司法途径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因此,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职业化法官队伍,是提升人民法院司法能力、整体推进人民法院工作的基础所在,也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组织保障。

    第一,要加大学习力度,提高广大法官的知识量。审判人员的司法能力不是与生俱来的,是在不断的学习、积累、实践中养成的。法官不学习,就不能掌握新的法律法规、不能接受新的司法理念、不能获取新的司法知识、不能掌握新的司法技能,也就不能增强司法能力。当前,我们一方面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特别要学好“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做到真学、真懂、真信、真用。另一方面,要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审判实务理论,尤其要深入开展应用法学的研究,注重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研究问题、解决问题,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要加大思想教育力度,不断提高广大法官的思想觉悟和职业道德水平。法官不仅要精通法律,还要成为社会主义道德的楷模。实践证明,人民法院工作取得新进展,不仅要靠公正高效的司法活动取信于民,还要靠像蒋庆、宋鱼水同志那样执法如山、清正廉洁的模范法官形象影响群众、感召群众。为此,我们要按照中央部署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要求,结合本院实际,在“学、摆、改、立”四个环节上抓好落实,推动广大法官时刻注意恪守职业道德、崇尚司法诚信、确保司法廉洁,为增强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第三,要加大专业培训的力度,提高法官的业务素质。面对日趋繁重的审判任务,我们必须从提高司法能力出发,下大力气抓好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法官队伍为人民服务的工作本领。为此,一是要通过聘请专家讲座、优秀法官审判经验介绍和参加上级法院举办的各类审判实务培训班等形式,提高法官适用法律和诉讼调解的能力;二是要抓好岗位练兵,加强在职培训,通过“示范庭”、“观摩庭”和开展“开好一个庭”、“写好一篇法律文书”等基本功训练活动,提高法官驾驭庭审和判决说理的能力;三是要加强调研工作,通过组织干警撰写专业论文、案例分析和调研报告,提高法官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应用法学理论解决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能力。

    第四,要强调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不断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精兵之道,在于强将。”院党组的领导、组织、决策能力如何,直接关系到全院队伍的司法能力和司法水平。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气抓好院党组班子建设。作为法院领导干部,不仅要有顽强拼搏、殚精竭虑的工作精神,还要学会用发展的眼光和战略的思维来考量司法能力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既要尊重广大法官在司法能力建设方面的探索和实践,又要身先士卒,率先垂范。唯此,才能建设好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的领导班子,才能带出一流过硬的审判队伍。这是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能力的坚实基础。

    (四)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根本保证。

    党管司法,是一条重要的政治原则。人民法院是党领导下的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必须置于党的绝对领导之下,这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能力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

    第一,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司法活动中不断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因此,人民法院的各级领导和广大党员必须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执政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审判活动一定要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有利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有利于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二,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同时,自觉接受党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的具体体现。同时,我们还要自觉接受并服从党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必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努力做到“两个统一”:即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与依法独立审判的统一,坚决执行党的政策与忠实执行国家法律的统一。人民法院的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问题以及重要改革举措,都必须及时向党委请示汇报。

    第三,坚持党对法院工作的领导,就是要坚持按照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为民、务实、清廉”的要求和“四化”(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要求,建设好各级法院的领导班子,努力锻造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清正廉洁的法官队伍,保证司法权始终掌握在忠于党和人民的法官的手中。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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