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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父出头致人重伤 理由不足缓刑被驳

  发布时间:2005-11-01 15:09:33


    李少鹏,男,登封市告成镇蒋庄村人,农民。2002年8月8日,被告人李少鹏之父张以祥(已判刑)在村中与同村村民李根治因琐事发生矛盾,引起两家厮打。厮打中,李少鹏持砖头击中李根治头部,致其重伤。事后,张祥已对被害人李根治遭受的损失足额赔偿。2005年4月27日,李少鹏被登封市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拘留,4月30日被逮捕。

    一审登封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少鹏故意损害他人身体,侵害了他人身体健康权利,依据《刑法》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上诉主张缓刑  理由不当被驳

    被告人李少鹏上诉称:其致李根治重伤的行为是为了制止受害人对其父的不法侵害,属正当防卫;在案发前,被害人主观上也存在过错,况且已经对他作出赔偿,两家矛盾已经化解;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因此,自己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郑州中院明察秋毫   以法为据公正裁判

    郑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源于邻里纠纷,继而发展成双方家庭成员参与的相互殴斗,双方的行为均构成对对方的不法侵害。虽然李少鹏之父在与被害人李根治厮打过程中处于劣势,但被告人选择这一时刻对受害人实施袭击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基于双方行为的互为违法性,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互有过错,符合本案实际;上诉人称其主动足额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的理由,一审已予以认定,并作为从轻量刑之理由,但根据李少鹏的犯罪情节,上述理由尚不足以成为对其适用缓刑的全部条件。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编/小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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