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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推行“附条件拍卖”执行法

  发布时间:2005-04-05 14:54:58


    针对资不抵债、职工生活无着落的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执行难这一现象,新郑法院积极探索、深入调研,总结出了“附条件拍卖”这一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法。“附条件拍卖”即在对被执行企业资产进行拍卖时,对竞买方要附上诸如安置企业职工、负担职工统筹金、解决企业职工集资、保留部分企业经营自救资金等条件,并要求竞买人签订承诺书,竞拍成功后,兑现了承诺再确认拍卖成交,同时考虑到竞买人的利益,在确定拍卖底价时给予一定的照顾。

    由于“附条件拍卖”中竞买方与被拍卖企业意见分歧较大,被拍卖企业既想妥善安置职工,又想获取最大限度的利益,而竞买方则想用最少的资金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回报,两者往往不能很快达成一致意见,这将给企业职工造成更大的损失。新郑法院针对这一情况,为尽快化解矛盾,要求办理此类案件要岗位三定,即“定岗、定员、定责”。人员上抽调那些审判实践经验足、社会阅历丰富、具有较强调解能力的审判员担任,思想上要求他们牢记民本意识,理念上要不断更新,要顾全大局,考虑事情全面、周到,以最大限度的保护被拍卖企业与竞买方双方的利益。

    去年以来,该院运用此法执结陈年积案4件,盘活国有、集体资产1000余万元,安置被执行企业职工近千人,平息涉执企业、申请人上访事件7起,使6家企业走出困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据新郑法院信息材料)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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