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离婚引发的亲子鉴定案件,由于女方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判令女方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驳回其要求原告支付女儿李亦菲抚育费的主张。
2002年6月,原告李某与被告敬某认识,2003年3月12日,两人结婚,2003年1月14日,被告生一女,取名李亦菲,因婚后双方长期分居,且被告怀疑女儿非自己亲生,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同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及精神损失。
审理过程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但以原告进行亲子鉴定侵害被告母女名誉权为由拒绝亲子鉴定。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鉴于被告拒绝亲子鉴定,法院无法确认李亦菲系原告亲生女,被告应对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因此驳回其要求原告支付李亦菲抚育费的要求,而由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各种费用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提起上诉,称被告拒绝亲子鉴定,其行为属法律规定的,“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被上诉人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的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严重的经济和精神损害,被上诉人依法应予赔偿,据此认为一审判决错误,使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依法改判。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要求做亲子鉴定,因被上诉人不予配合,法院无法直接确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做亲子鉴定的应当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如果一方要求,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于其中必须做亲子鉴定的,也要作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本案中因被上诉人拒绝亲子鉴定,上诉人便认定与李亦菲不存在亲子关系,仅凭双方结婚时间及小孩出产时间进行推测,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显然不能成立,况且被告也因此承担了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判决。
责编/小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