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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了一次烟花 惹出巨额赔款

  发布时间:2005-10-31 10:01:01


    燃放焰火是民间最震撼人心的一种喜庆方式,然而,让郑州某重型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机公司)始料不及的是,他们却因此惹上了一场官司。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燃放烟花而致人伤残的赔偿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令被告重机公司赔偿原告黄某各种损失31375.06元并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4124元。

    2004年2月5日夜晚10点左右,荥阳市民本案一审原告黄某路过正在燃放烟花的郑州重机公司门前时突然被空中落下的不名物体砸伤。同行人叫开被告大门后,该公司员工刘某给了黄谋200元钱,并让公司另一名员工开车把黄某送到了医院,原告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以原告被落下的不名物体砸伤右眼为理由入住医院,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2、0.25,并被相关部门鉴定为七级伤残,随于2004年3月12日把重机公司告到了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燃放烟花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应该设置相应的安全警戒区域,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原告被砸伤后,被告一方用车将原告送到医院,并拿出200元钱为原告治伤,因此证明原告之伤与被告燃放烟花有因果关系,被告也未提供有关燃放烟花已设置警戒区,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相关证据,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原告之伤,被告应负赔偿责任,因此判令被告重机公司在判令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各种费用13489.62元,残疾赔偿金55408.96元,共计68898.58元。

    宣判后,被告重机公司提起了上诉,双方围绕三个焦点进行了激烈的辩论,一是黄某右眼所受的伤害是否与上诉人燃放烟花有因果关系,二是原判认定的赔偿数额是否过高。

    二审中,法庭查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于2004年6月14日由荥阳市某村迁入荥阳市内,成为城镇居民,在受到伤害时仍为农村户口,而原审计算残疾赔偿是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显然运用法律不当,据此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消一审判决,判令重机公司赔偿黄某各种费用13489.62元,残疾赔偿金17885.44元,共计31375.06元。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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