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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做生意 欠款连带还

  发布时间:2005-10-26 14:44:42


    三个好朋友合伙做煤炭生意,其间,有一人拖欠供应商货款,供应商索要无果,无奈之中将这三人一起告到了法院。近日,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再次审结了一桩赖账案。被告张某、王某和刘某被判偿还赵某煤款15000元,三人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王某和刘某合伙承包某砖厂,赵某向此砖厂运送煤炭。2002年至2003年间,刘某拖欠煤款共计15000元。赵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三人诉至法院。

    在审理中,张某对此欠款表示不知情,并称此款属刘某个人债务,不应牵连到自己。但王某对此欠款予以确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王、刘三人合伙承包的砖厂,从赵某处购买煤炭,并给赵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合同成立后,赵某依约给三人运送了煤炭,已经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部分支付了货款。2003年4月27日刘某向赵某出具欠条一份,证明2002年砖厂欠赵某煤款15000元,张某对此虽有异议,辩称应是刘某个人债务,但未提交反证证明该款项与砖厂及其本人无关,且该行为发生在三人合伙期间,另一合伙人王某亦认可,故法院对其所述不予采信,确认了15000元系三人的共同债务。三人应依法对合伙期间产生的债务予以清偿,并互负连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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