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一枝黄花”行政诉讼案,今日,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一审裁定驳回花农陈某的起诉。
郑州市二七区农民陈某种植了10亩“一枝黄花”。2005年4月21日,几名执法人员带上一位植物学专家,来到陈某的花卉种植地,在专家对“一枝黄花”进行现场目测后,认定其是“加拿大一枝黄花”(又称“黄莺”)。随后,陈某的4万多株“一枝黄花”被铲除,66万株“一枝黄花”也不能再销售,故陈某将林业部门告上法院,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
2005年5月底,陈某到中科院昆明植物研究所对自己种的“一枝黄花”进行鉴定。鉴定书认为,陈某所种的“一枝黄花”原产中国,不是“加拿来大一枝黄花”,两者有根本的区别。陈某诉称,三被告在没有经过科学鉴定的情况下,仅凭某个专家的主观猜测,就认定原告所种植的“一枝黄花”为“加拿大一枝黄花”,就作出行政处罚,属于先处罚后鉴定的行为,应该系违法行为。同年7月27日,陈某将三被告: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郑州市管城区农业经济委员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命令铲除原告所种植“一枝黄花”的行政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1642元。
被告河南省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站和郑州市林业工作总站分别辩称,系陈某请求去现场察看其种植的植物是否是“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十分重视,前往调查情况,并没有对陈某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而被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农业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城区农经委)辩称,2005年4月21日,根据上级要求派两名森检员前往陈某的种植现场了解“加拿大一枝黄花”的情况为慎重起见,还特邀请了省植物权威专家河南省植物学会理事长河南农业大学叶永忠教授到种植现场,经现场初步确认陈某种植的“黄莺”就是全国通缉的“加拿大一枝黄花”。管城区农经委工作人员按照省站有关文件要求向陈某介绍了“加拿大一枝黄花”对生态的严重危害性和国家、省、市对该花卉的政策精神。陈某认识到其危害性后,主动表示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行铲除其种植的“加拿大一枝黄花”,并未实施任何强制铲除“加拿大一枝黄花”的具体行政行为。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4月21日,三被告工作台人员及其所邀请的专家到管城区高效农业示范基地,对陈某所种植物进行鉴定,经现场观察,被告所邀请的专家明确表示,陈某所种植的植物就“加拿大一枝黄花”。得知该情况后,陈某表示主动配合,按有关规定进行销毁,并自行铲除了一部分。后陈某自己拿样品送至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标本馆进行鉴定,经鉴定,该馆认定陈某送检植物中文名为“一枝黄花”,拉丁学名为“Solidgo decurrens Lour”。同年6月7日,管城区农经委到陈某植物种植地取样送河南省植物学会进行鉴定,经鉴定,该学会认定送检植物中文名为“加拿大一枝黄花”,拉丁学名为“Solidago Canadensis Linn”。同年8月12日,管城区农经委给陈某下达管森检强字[2005]第01号森林植物检疫行政强制决定书,限陈某3日内自行铲除销毁所种植的“加拿大一枝黄花”,到期后陈某未自行铲除销毁,管城区农经委组织相关人员将陈某所种植的“加拿大一枝黄花”铲除销毁,法院遂作出上述裁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