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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师挪用公款 讲究友情换来罪行

  发布时间:2005-10-25 09:34:45


    10月19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公款案,被告人刘国森因将挪用的公款主动退还,被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刘国森原任登封市阳城区中心学校会计核算中心主任兼出纳。2005年4月12日,他利用职务之便,擅自将其保管的3万元公款,借给其朋友陈某进行营利活动。直到9月1日,当地检察机关接到校方报案介入调查后,刘国森才将这笔公款退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国森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其在案发时即将挪用的3万元公款退还,有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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