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纠纷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和农村社会的稳定。近日,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宅基地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被告郑州高新区石佛办事处秦庄村第五村民组出售宅基地的合同无效,判决限期返还三原告购买宅基地款各4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被告秦庄村第五村民组对外发布出售宅基地公告。原告、该村村民弓某等三人于2002年12月24日各自向该组交款40000元,该组出纳马某为其出具收据一份,收据上载明:“收款事由:购宅基地”。后被告未为原告划宅基地,也为将购宅基地款返还。
郑州高新区法院认为: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并逐级上报有关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乡(镇)人民政府将规划目标、规划期限、规划范围、地块用途、批准机关和批准日期在本行政区域内予以公告。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被告秦庄村第五村民组无权对外出售宅基地,其行为已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遂依法认定被告的行为系无效民事行为,其收取的购宅基地款应当予以返还。按照《民法通则》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