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年少,本应享受花样年华,无知小伙却走上歧途,盗割通信电缆。不久前,登封法院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根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
王根成,1986年12月29日出生,河南省抚沟县人。2004年11月4日至26日,被告人王根成六次到登封市大冶镇,共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500米,总价值22613元。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根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割正在使用的通信电缆,价值数额巨大,并造成通信中断,危害了公共通讯安全,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共电信设施罪。按照我国刑法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王根成应按盗窃罪定罪处罚。鉴于王根成犯罪时尚不满18周岁,有从轻处罚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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