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超市开业第一天,广告宣传的特价手机就已没货。消费者邢俊朋认为商家郑州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迪信通)欺骗消费者,故一纸诉状将郑州迪信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经济损失65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10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据邢俊朋称,2005年9月28日他在《郑州晚报》上看到了郑州迪信通刊登的一则广告,广告声称,“郑州迪信通二七航母店进驻友谊广场二楼,9月29日盛大开业”,“奥克斯X88型手机开业特价98元”,“惊爆‘出机’不限量”等广告的宣传内容,并在报纸醒目位置配有奥克斯X88型手机图片及标价。9月29日一早,邢俊朋不等商场开门营业,就等候在商场门口。当他第一个来到手机销售的柜台前,要求购买这款手机时,却被销售人员告知“此款手机已售完”。邢俊朋感到纳闷:怎么商场刚营业,手机促销活动刚开始,此款手机就已卖完了呢?明明说不限量的吗?这不是商家欺骗消费者吗?邢俊朋和手机柜台的营业员交涉,售货小姐再次声明:“没有错,这款手机卖完了。”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商家讨一个明确的说法,邢俊朋一纸诉状将郑州迪信通告上法庭。
据邢俊朋的代理人称,在合同法实施之前,商业广告被视做是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只是当事人准备订立合同所采取的一种事实行为,要约邀请人可以撤回邀请,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现在有些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费者对某些法律条款的模糊认识,在商业宣传中往往大肆吹嘘,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郑州迪信通的手机广告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主要看其是否具备具体确定的内容。如果该手机广告表示意思的措辞内容确定,并且邀请对象不需要进一步接洽就可以直接交易的话,那么,就可以认定是要约。郑州迪信通所做的手机促销广告内容是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奥克斯X88型手机享受开业特价98元”、“出机不限量”等,显然符合要约的构成要件,那么消费者带款购买就是对要约的承诺,合同就成立,郑州迪信通当然得履行合同,否则就是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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