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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合同都无效 法院照判还人钱

老赖耍赖耍栽了

  发布时间:2005-10-18 15:37:18


    原以为在与银行的借款合同上没有自己的签名,便可不履行还款义务的赖某,被银行告到了法院。近日,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令被告赖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20739.27元,并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这样的结果让赖某终于明白了一个最浅显的道理,无论怎样狡辩,借钱是要归还的。

    2003年元月30日,家住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赖某以家居装修为由,向某银行借贷23000元,借贷期限为60个月。由于借款人赖某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按月归还贷款本息”的规定,银行停止了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要求提前收回全部贷款,由于赖某未能如约归还借款及本息,银行多次交涉,赖某置之不理,无奈,该银行一纸诉状将赖某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赖某归还借贷本金、利息、罚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审理中,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银行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均不予认可。辩称原告出示的借款合同上的赖某名字的签名及指印非被告赖某所写所按,借款借据上的签名虽为被告所签,但其余部分的笔迹颜色与签名不符,这一情况被有关部门技术鉴定后得以证实,据此,赖某认为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为从合同,前者无效,则后者也应无效,赖某辩称自己事实上从未收到任何借款,故不可能有还款行为,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尽管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但房地产抵押合同却有原、被告双方的签盖,并有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为抵押合同约定的房产办理了抵押物登记,它们又与借款借据一起印证了被告赖某借款的事实,原告已经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就应当依约归还借款,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被告赖某在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所欠银行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共计20739.2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0元。

    对银行可以耍赖,对法院赖某却没了胆量。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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