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开业时,本为图个吉利举办庆典燃放鞭炮,不料却炸伤了自己的员工。近日,登封市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饭店三老板被判决赔偿员工各项损失38000余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
2003年2月,原告李建伟受雇到被告吴学敏、李亚丽、高战方三人合伙开办的位于登封市区少林路的红象川菜馆担任门童职务。4月9日上午,饭店举行隆重的开业庆典。在燃放鞭炮过程中,原告被一枚爆竹炸伤左眼。原告先后在三家医院住院治疗79天,花去医疗费13000余元。2004年6月6日,原告左眼伤残等级经法医鉴定为八级伤残。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红象川菜馆的门童,在饭店开业庆典过程中被燃放的爆竹炸伤左眼,三被告作为饭店的共同投资人,应承担雇主赔偿义务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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