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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越权处罚 法院判决撤销

  发布时间:2005-10-17 11:28:25


    10月14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不服公安行政处罚的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宣判,被告登封市公安局因处罚超越职权范围一审被法院判决撤销。

    2002年7月2日,原告何松照与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签订了联合承建豫龙花园的建设工程合同。在施工中双方产生纠纷,何松照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法院受理后裁定该工程停止施工。在此期间由于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法院裁定继续施工,何松照便拆除了工程用电线路。2005年1月14日,登封市公安局接到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报案后立案调查,并向何松照告知了权利。5月14日登封市公安局以何松照故意破坏公私财物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0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何松照不服,向登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登封市人民政府复议后,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登封市公安局对何松照作出的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何松照无奈,以登封市公安局插手民事纠纷为由,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何松照与颍南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联合承建豫龙花园产生纠纷,法院已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裁定工程停止施工。因该案正在审理中,对水、电路的所有权及使用权法院没有作出确认,原告何松照的行为不能定性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登封市公安局对何松照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属于超越职权,同时适用法律、法规错误,遂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撤销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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