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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郑法院实行执行款过付制度

  发布时间:2005-10-14 11:19:45


    为规范案件执行款的管理,保证案件款如期如数给付当事人,新郑市人民法院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在院收费处设立执行款专用帐户,严禁办案人员直接收取执行款等,对案件款实行过付制度。

    过付制度规定:对执行标的款及相关款项,一律由被执行人交院收费处,每星期五定为集中返款日,执行款经队、局及院领导签字后,由承办人和申请人一起到收费处签收,申请人填写收款收据一式两份,一份由申请人保存,一份由案件承办人归栏。

    过付制度实施以后,执行法官只负责执行,不接触钱物,确保了案件执行款准确过付,既有效堵绝腐败的发生,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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