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罐在路上发生爆炸,造成临近的房屋受到损坏。2005年10月13日,河南新郑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煤气爆炸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赵某614.65元。
2004年12月25日,新郑市某煤气站老板王某拉着一车煤气罐向客户送煤气,他开车行至到梅山路中段时,汽车突然着火,王某因没有灭火工具,大火没有及时扑灭,造成车内煤气罐受到熏烤发生爆炸,致使距离爆炸现场20米赵某一处门面房玻璃、门窗受到不同程度地损坏。事后,王某主动赔偿赵某2000元房屋修缮费。不久,赵某又以墙体震裂为由将王某告诉上了法庭,要求王某赔偿其5000元房屋损失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赵某的房屋在被告王某的煤气罐爆炸中受损毁,经现场勘验鉴定,原告赵某的房屋二层内侧木窗以及玻璃损坏系煤气罐爆炸影响所致,墙体裂缝与煤气爆炸无关。故对被告王某应承担原告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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