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意义上讲,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行为。这一概念表明:商品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是广告受益人,按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受益人理应承担广告不实给其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7日公布6月1日起实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试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图片资料为要约邀请。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对发出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所以,许多开发商就以广告是要约邀请为由拒绝按照广告履行合同,并且因此而不承担责任。这显然不符合民法上的诚实信用与公平原则。
我国《合同法》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就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和包括足以决定合同成立的主要条款。要约的意思表示只有把订立合同的目的,要求和主要条款明确提出,受要约人才能表示同意或者不同意,订立合同的程序才能进行。要约相对人在一般情况下是特定的,但在一定场合下,不特定人也可以成为要约的相对人,例如商品广告。因此,要约邀请只要具备下述条件,就应当视为要约:(1)对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与允诺;(2)此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对符合上述条件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即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目前开发商的销售广告或图片资料大都在不显眼的角落,有一行大概相同的小字 “本广告的最终解释权归开发商所有,相关数据以政府最终批准文件为准”。依据法律规定,此格式性善告并不能免除开发商的诚信责任,只要其图片的内容符合解释中所规定的要约条件,开发商违反时,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