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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间又盗窃 撤销缓刑罪并罚

  发布时间:2005-10-10 09:31:20


    家住郑州市祭城镇十里铺村的赵永敏因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04年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在缓刑期间,不思悔改,于2004年12月在盗窃过程中被公安机关抓获,昨天,被人民法院数罪并罚,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赵永敏因涉嫌私藏枪支罪于2003年9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2004年1月16日因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1月29日开始缓刑考察期。

    在缓刑考察期间,赵永敏于2004年12月12日上午9时30分许,在郑汴路名优建材市场6厅门口盗窃电动自行车时被保安当场抓获。该车价值1502元。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认为:赵永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而且其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应撤销缓刑,原判刑罚继续执行。因此,从重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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