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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金三份成一份 事实不清应给付

  发布时间:2005-10-09 14:33:18


    河南省新郑市曹某给孙子投保三份子女婚嫁保险,却被保险公司以笔误承认投保了一份。近日,新郑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新郑某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曹某子女婚嫁金7968元。

    1992年4月,曹某向新郑某保险公司为孙子曹某某投保子女婚嫁保险。保险证上约定:趸缴1000元,起保日期1992年4月至2005年3月,期满领取婚嫁金为2656元等。该保险证批注此证是缴费记录的凭证。曹某向新郑某保险公司为孙子投保子女婚嫁保险趸缴累计金额为3000元,新郑某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证收款栏内签了印章。该合同到期后,曹某依据子女婚嫁保险证向新郑某保险公司索取子女婚嫁金7968元。新郑某保险公司却以保险证累计金额3000元是工作人员的笔误,曹某投保是一份不是三份,并向曹某拒付三份子女婚嫁金7968元。

    法院审理认为,尽管原、被告之间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证约定缴费金额为1000元,但新郑某保险公司1992年4月收取了原告曹某缴纳的3000元子女婚嫁金,应视为原告曹某向被告某保险公司趸缴子女婚嫁保险费为3000元。被告辩称3000元保险金的数字为笔误所提交的投保单、缴费凭条因系其单方行为,且原告不予认可,该证据不能对抗保险公司向投保人出具的子女婚嫁金保险证的效力,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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