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是个礼仪之邦,男同志之间见面递根烟是再平常不过的事,李某做梦也想不到让烟竟让出一场官司来。
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系同村农民,2004年9月25日上午,原告在本村村口因做生意问题同他人争辩,被告和一些村民在一旁观看。原来,他人为被告购买了香烟,原告遂用该香烟给围观人分让。原告拿出一支香烟给被告,被告拒绝接受,原告即用秽语回应被告,被告孟某质问原告敢否再骂一句,原告李某不甘示弱,又用秽语回复,被告遂掌掴原告面部,引起双方撕打,被告孟某最后将原告摔倒于地,致使原告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损伤、左手等5指末节骨折等,原告住院治疗12天,共花去医疗费2250元,原、被告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281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人身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犯,被告一时冲动,不能正确对待琐事纷争,殴打原告造成原告人身损害,有主观过错,应当对造成原告相应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对被告使用言语不当,制造矛盾,引发口角,又没有妥善解决矛盾,引起撕打,原告有一定过错,应当依法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法院遂判被告赔偿原告18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