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荆山南路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紫荆山街道办事处)在拆迁过程中,发现被拆迁户杨某涉嫌伪造公章,以虚假的建筑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宗地图来骗取房产证,遂状告郑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在颁发房产证的过程中把关不严,并且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证,管城区法院经开庭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决撤销房管局为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0年,杨某在管城区新郑路30-19号自建二层房屋9间,面积283.04平方米。2003年3月3日杨某向郑州市房管局申办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5月1日杨某得到了房管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003年5月至10月该房屋被紫荆山街道办事处拆除,并补偿杨某5万元。
杨某于2003年5月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被刑拘,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于同年9月26日决定对杨某取保候审。同年9月17日,经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鉴定:杨某向房管局申办房屋所有权证提供的建筑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宗地图中所加盖的“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专用章”及“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有土地资源局”的印文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印章印文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有土地资源局提供的印章印文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留。
房管局在庭审过程中辩称,房管局为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是完全按照国务院规定和程序依法颁证。关于公章伪造的问题,房管局不具备辨别公章真伪的义务,颁证日期是2003年5月1日,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认为,房管局为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中所依据的证据是建筑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宗地图,现该建筑许可证和国有土地宗地图经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技术鉴定,其所加盖的公章与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供的印章印文和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国有土地资源局提供的印章不一致,因此,该两份证据来源不合法,房管局据此颁发的房屋产权证因证据本身发生变化,而无存在的基础,故房管局向杨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应予撤销。
关于紫荆山街道办事处是否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法院认为,紫荆山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人,与房屋登记行为有利害关系,因此房管局诉讼主体是合格的,杨某以此为由要求驳回紫荆山街道办事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房管局颁发时间是2003年5月1日,紫荆山街道办事处拆迁房屋在同年5至10月份,对于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但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从原告拆迁房屋时间作为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计算,距2005年6月提起行政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二年的规定,故房管局的辩称法院不支持。从而做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