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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与人大代表“三见面”制度显实效

  发布时间:2005-09-30 09:10:04





    今年以来,郑州中院全面实行了与人大代表“三见面”制度,即接到议案和建议后,联络人员马上与代表联系,当面了解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和建议的目的,搞清办理方向,此为“一见面”;承办部门接到督查联络科转办的议案和建议后,要与人大代表见面,制订具体办理计划,此为“二见面”;议案和建议办理完毕后由督查联络工作人员和承办部门人员共同与人大代表见面,全面、详细地进行答复,此为“三见面”。

    今年,郑州中院对收到的的13件建议,均与代表进行“三见面”,受到了人大代表的广泛好评,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质量进一步提高。此做法被《中国人大》、《公民与法》及《郑州人大》等详细报道。

    在办理“关于要求重审在校幼女吴某被强奸一案”的建议中,郑州中院代表联络工作人员从接到建议起多次、多场合与提议代表见面沟通,全面了解情况。当得知受害幼女已精神失常并且家境十分困难时,院督查联络人员与代表一起专程赴开封看望了受害人及其家属。

    图为:郑州中院督查联络人员与人大代表赴开封看望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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