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登封法院依法驳回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爱芹、段智友对附带民事被告人段占文、段伟、陈光河、段海龙、陈怀仁人身损害赔偿索要100万元的诉讼请求。
1993年4月,附带民事被告人段占文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段长修发生纠纷,然后段占文纠集附带民事被告人段伟、陈光河、段海龙、陈怀仁,对段长修进行殴打,致被害人段长修头部受伤。2003年7月,段长修因病死亡(有医院病历为证)。其妻王爱芹,其子段智友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登封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附带民事诉讼五被告人赔偿人身损害费100万元。
登封法院审理后认为:附带民事诉讼五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但附带民事诉讼五被告人在原审和再审中,已赔偿段长修和附带民事原告人经济损失16000元,而被海人段长修的实际损失为5508.43元,已超出应赔偿数额。同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对自己的主张未提供新的证据,要求附带民事诉讼五被告人赔偿人身损害费100万元理由不足。故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