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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三十万 四人领刑受惩处

  发布时间:2005-09-28 17:00:30


    9月28日,河南省登封市法院宣判了一起团伙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梁俊杰、胡运刚有期徒刑各四年,判处被告人李少辉、李登伟有期徒刑各一年、缓刑三年。

    梁俊杰、、胡运刚、李少辉、李登伟均系登封市告成镇阳城工业区的农民。近年来,当他们看到辖区一家冶炼厂生意红火时,十分眼红。经过精心预谋,四人决定铤而走险向这家冶炼厂厂长“下手”,敲诈钱财解决自家经济危机。2004年8月,梁俊杰、胡运刚分三次给这家冶炼厂厂长李某打电话,恶语进行恐吓,向其索要现金30万元,但均遭到李某的严辞拒绝。眼看口头敲诈钱财计划难以实现,梁俊杰等四人便决定运用暴力。2005年1月18日晚,他们将一自制的炸药包,偷偷放进冶炼厂内的架木眼内,然后引燃爆炸,并以此相威胁,对厂长李某再次进行恐吓。但由于李某报警,四人的意愿终未得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俊杰、胡运刚、李少辉、李登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梁俊杰、胡运刚在敲诈勒索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少辉、李登伟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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