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戏台倒塌致人死亡 协议不公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05-09-27 15:38:46


    近日,登封市法院对原告陈妞、陈娃姐弟状告被告登封市石道乡王楼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显失公平为由判决撤销二原告之父陈科与被告所签订的赔偿协议,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40000元。

    2004年3月初,被告组织村里唱戏。3月4日,被告组织人拆戏台时,戏台倒塌砸伤原告之母陈春凡。经抢救无效陈春凡于3月9日死亡。后经协商,原告之父陈科与被告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付给陈科现金3000元并负责二原告小学一至六年级的书杂费。协议签订后,被告付给陈科医疗费、丧葬费6977元。

    登封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组织人拆戏台时,未注意安全,戏台倒塌致原告之母被砸身亡,被告对此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原告之母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原告之父陈科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也应承担一定责任。与法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相比,陈科与被告所签协议被告仅赔偿3000元,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原告主张撤销赔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