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财产所有权纠纷案,判决被告梁雪然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高青坡现金18000元。
高青坡与梁雪然原系夫妻关系,因感情不合,双方于2005年3月14日在大金店法庭调解离婚,离婚后原告高青坡发现被告梁雪然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登封支行少林路储蓄所有定期三年的存款36000元,该存款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属夫妻共同财产,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该当36000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夫妻存续期间,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梁雪然在2004年2月10日存入银行的36000元,虽然是其个人的名字存入的,但存款时夫妻关系存在,该36000元双方又没有特别书面约定,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在离婚时没有处理,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对该共同财产重新分割,遂做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