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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法院审理一起要求继承死亡补偿金案

死亡补偿金并非遗产 继承人不能要求继承

  发布时间:2005-09-22 15:43:01


    登封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继承纠纷案,认定死亡补偿金是对死者亲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非遗产不能继承,驳回原告要求继承死亡补偿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7月14日耿大国在登封市公安局君召派出所因故死亡。登封市公安局与耿大国家属2004年8月24日达成赔偿协议一份,该协议第二条载明,死亡补偿费为44713.60元,该死亡补偿金由耿大国之妻王彩娟领取。2005年8月耿大国的父亲耿遂堂与母亲宋根兰起诉,要求按份继承耿大国的死亡补偿费。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补偿费作为死者亲属应得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而不是遗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属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范围,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继承”的规定,判决驳回了原告耿遂堂、宋根兰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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