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商品房是消费者一生中的一件大事,但在销售商宣传推销的诱惑下,在“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销售合同”未签订的情况下,肓目交上上万元的订金,该订金是否可要求双倍返还,近日登封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订金纠纷案。
毛莉为购买商品房,2004年初看中了登封市中岳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位于登封市嵩山路北段的一套建筑面积为130平方米的商品房,尽管每平米1500元的价格,毛女莉还是答应了,并向房地产公司交纳了20000元的订金,可到了正式签约日期,房地产公司告知毛莉,因其未按通知及时签约,故已将房屋出让给第三人,且已办理了预售登记,毛女士生气了,遂起诉于登封市人民法院,要求双倍返还订金40000元。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为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毛莉所持收据上并未注明为定金,因此原告毛莉要求双倍返还订金的请求不予支持,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后三日内退还原告订金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