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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院实行发还案件听询制度

确保司法行为规范有序

  发布时间:2005-09-22 15:18:38


    近日,河南省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对本市某基层法院判决的一起放火案,通过听询,由原审法院刑庭庭长在听询笔录上签字,发回重审。据悉,这是该庭从今年6月份开始通过听询方式向所辖基层法院发回重审的第8个案件。

    该放火案的被告人温某,原判认定因其对与之姘居的郑某(女)提出分手心怀不满,于2005年2月20日晚11时许趁郑某外出之机,用打火机将郑家东屋的床围子点燃,后回到郑家另一间卧室休息。次日凌晨3时许,温某被浓烟呛醒,即叫人将火及时扑灭。造成了郑家价值4000余元物品被烧毁的后果。基于该事实,原审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温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郑州中院经二审审理发现,温某在原审开庭中即否认其放火,上诉称自己没有放火,并称原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致。另查,原判据以定案的证据仅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四次有罪供述和当场从被告人身上提取的打火机,缺乏公安消防部门对起火原因的认定,起火点“床围子”的物质结构也不清楚,不能把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从证据角度给予有效固定,而且被告人点燃床围子后又到郑家其他房间休息近4个小时,直到被浓烟呛醒,并叫人灭火,也有背常理。故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随由庭长主持对该案的发回听询活动。通过听询,二审承办人与原审承办人就该案的上述问题进行深入系统的交流,使原审法院认识到原判的证据缺陷,明确了发回后的审理思路和重点,为高质量的重审此案奠定了基础。

    发回听询制度就是二审合议庭通过审理评议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在发回之前,由庭长(特殊案件由主管院长)召集一、二审案件的承办人,并由原审法院庭长(必要时由主管院长)参加的,就发还原因、发还后对案件的审理重点及审理方法,进行听询交流的一项审判工作制度。听询活动由二审承办人制作笔录,参与听询的原审法院人员签字,并将听询笔录复印件随卷移送原审法院,供其重审案件时参考。二审法院将听询笔录原件入卷备查。

    发回听询制度的实行,郑州中院副院长张中强谈了三点积极意义:一是消除了上下级法院之间就案件发回重审上的某些误解。以往,下级法院对上级法院的发还案件通常抱有反感、抵触情绪,通过面对面的听询交流,可使这种情绪得到消除;二是有利于加强对下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上下级法院之间就个案问题听询交流,是最直接的业务指导。通过这种活动,不仅可以避免以往存在的发回重审案件的“原样照判”,还可避免基层法院对同类型案件犯同种错误;三是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通过听询将案件直接发回重审,一方面可以减少二审法院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行不必要的讨论研究和报签环节;另一方面,能使原审法院直接触及问题,通过重审切实解决这些问题,不走或少走工作弯路,有效地避免案件“翻烧饼”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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