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仨农民贩卖假发票被判刑

  发布时间:2005-09-22 11:02:42


    发票是消费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的有效凭证,也是国家强化税收征管的一种重要手段。发票可以用来报销经费,可以用以冲抵成本,因为和钱有这么多关系,所以它又被称为“第二钞票”。正是看到了发票的这些特性,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谋取不法利益,大量贩卖假发票,从中牟取暴利。2005年9月20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犯罪案件,三名贩卖非法制造的假发票的地下“税务局长”、河南省项城市农民白刚强、李昆伦、张磊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此案的审结告诉人们,非法出售假发票要承担刑事责任。

    现年22岁的被告人白刚强系河南省项城市郑郭镇农民。当他听说贩卖假发票很赚钱后,便起了贩卖假发票,从中牟利的念头。 随后, 白刚强找到项城市郑郭镇农民李昆伦(21岁)、张磊(19岁),将自己的计划告诉给了两人。经过协商,三人决定,共同贩卖假发票从中赚钱。随后,三人在郑州火车站附近购买了一些他人非法制造的假发票开始贩卖。2005年3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白刚强、李昆伦在郑州市汝河路与工人路交叉口以80元(面额为500元)的价格出售给郑州某洗浴中心王某一本共50份非法制造的河南省郑州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该发票现已被公安机关追回。

    2005年4月19日下午19时许,三人在郑州市桐柏路与西站路交叉口,将其以每本150元的价格购买他人非法制造的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5本共计165份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买主于某。在四人交易完准备离开时,公安机关根据郑州市中原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举报将被告人白刚强、李昆伦、张磊三人当场抓获。5本非法制造的发票也被当场提取。经郑州市国家税务局鉴定:《河南省郑州市文化体育娱乐服务业有奖定额发票》、《河南省郑州市商业发票》均为伪造发票。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白刚强、李昆伦、张磊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不能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 其中,被告人白刚强、李昆伦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15份, 被告人白刚强、李昆伦、张磊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165份,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对发票的管理有明确要求,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和非法印刷出售假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8条规定,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09条规定:1、 自然人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2、单位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的规定处罚。

    出售假发票为何屡禁不绝呢?

    税务部门分析认为,主要是买卖双方的利益驱动所致。有的单位采取拿发票报销各种费用,以达到逃避缴纳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其次就是一些个体户和私营企业春节或黄金周期间营业额较大,为了逃税漏税,常常购进假发票开给消费者;还有一些出差人员为了中饱私囊,购买假发票来多报餐饮、住宿、交通费;更有一些人想用假发票冲抵贪污公款造成的账面亏空,或者把吃喝玩乐、用于行贿受贿的花销用假发票来掩人耳目。

    另外,制贩假发票成本低利润大,许多人不惜铤而走险。一般一本发票按面值、价格的不同,相对的售价也不同。百元价位的发票每本可卖到20元至70元,千元价位的每本价格在70元至150元之间,万元价位的一本大概要卖200元左右,行情好时价格还可成倍增长。案发后,据被告人供述,贩卖假发票成本低利润大,生意好的一天一个人就可赚数百元。如此高额的利润成为制贩假发票犯罪分子铤而走险的驱动力。

    如何遏制假发票所带来的危害,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官马伟利认为,目前看来,首先是提倡电脑票,像管理增值税发票一样,全国统一普通发票,并加大管理,同时加大财经管理力度,严格审核制度。但从长远看,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要从源头抓起,即取消发票。现阶段在国内取消发票显然行不通,因为目前老百姓还是喜欢使用现金作为支付手段,但取消发票是必然趋势,前提是加速支付手段改革,强化资金管理,淡化发票功能,逐渐取消发票。

    另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要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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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谓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1979年刑法并无此罪名。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增设了这一罪名,现行刑法第209条第2款规定了这一犯罪。1、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秩序,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发票必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税务主管部门指定,不得印制发票。2、该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出售非法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 出售是指以一定的价格将非法制造的普通发票卖出的行为。有金钱交易,转移所有权是其本质特征。因此,没有此种特征的行为如租用、转让、赠与等,就不是出售。出售的方法不限于私下成交,公开叫卖、大声吆喝、走街串巷、拦截强卖均可,出售的方式也不限于面对面的直接交货,邮寄、托运、托带均可。非法出售的发票,其来源有二:一是自己伪造、擅自制造的;二是盗窃、骗取、买入、拾得他人伪造、擅自制造的。出售的发票不限于假发票,真发票亦可,如擅自制造的发票,尽管其行为是非法的,但其制造出来的发票却是真实有效的。3、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依本节第211条的规定,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两罚制。4、该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并且必须明知是非法制造的发票。一般来说,行为人具有非法营利的目的。本案中,被告人白刚强、李昆伦、张磊明知其购买的发票是非法印制的,但为了牟利,以低价购进,随后即向需用发票的人员出售,其行为无疑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 受诉法院依法以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对被告人白刚强、李昆伦、张磊定罪量刑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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