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18岁,家住登封市大金店镇梅村,在被告张某和河南潢川开元花卉产业有限公司承包登封市园林局花园工程施工过程中,干活造成身体损伤,住院治疗近两月,家中债台高筑。日前,登封法院根据原告姜某的申请及查明的事实情况,裁定从河南潢川开元花卉有限公司在登封园林局花园工程承包款中,先予执行3万元给原告继续接受治疗,以保证其生命安全。
2005年9月14日上午9时,当登封法院两位法官将3万元执行款送到原告姜某病房时,姜某及家人感激不已,称这笔钱是救命钱,暂时缓解了其经济困难。看到他们一家人脸上露出的笑容,法官们也感到了些许轻松。
据悉,登封法院将择日对本案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