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郑州高新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审分别判处盗窃犯张中武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3000元。
经郑州高新区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中武和贾某(未满18岁)经过预谋后,来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三大街交叉口处西北角的小卖部,徒手将小卖部的铝制防护网拽开,打开南侧窗户进入小卖部内,窃取方便面、饮料、洗衣粉等物品,并将物品搬至小卖部外西侧。经郑州涉案物品价格评估鉴定中心鉴定,所盗窃物品及损坏物品总价值为354元。后被告人张中武、贾某又转至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三大街的商业银行,欲进入商业银行窃取现金,由贾某用脚将提款机南侧的玻璃跺碎,随后二人又徒手将防护栏拽开进入商业银行内,正在开商业银行营业柜台的玻璃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中武、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公私财物,而且以盗窃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虽属未遂,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都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贾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给予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