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公司是否应该克扣职工工资

郑州人民广播电台2005年9月19日《法官说法》节目内容 主持人:张明

发布时间:2005-09-19 17:11:50


[法官简介]

    康少伟,登封法院民一庭庭长,参加审判工作15年。

[案情介绍]

    曾伟是烟草公司职工,被安排到某烟厂担任常驻业务员。后来烟草公司对帐时,发现在曾伟的业务范围内有四车烟的发票面值100万元帐上没有,遂要求曾伟担责。曾伟当时写明:“在帐目未澄清之前,自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使企业不遭受损失,自己想办法将损失补上,待问题澄清后再由公司给予纠正处理等。”后来此问题一直没有澄清,2003年烟草公司每月扣发曾伟70%的工资共计10000元,并扣发曾伟年终奖金6000元,2004年曾伟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烟草公司则以涉嫌贪污渎职罪向检察部门举报,并认为此案应先刑事后民事,但检察部门至今没有立案。

[张明]

    1、烟草公司扣发曾伟工资奖金是否正确?

    2、此案先刑后民的说法是否成立?

[康少伟]

    烟草公司扣发曾伟工资奖金不正确,具体到此案先刑后民的说法不成立。我国法律规定:国家保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权利,《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1994年12月6日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以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本案烟草公司所遭受的损失,虽然曾伟同意赔偿,但只是在没有查清损失是由谁造成之前的承诺,并非损失就是由曾伟造成的,烟草公司扣发曾伟工资奖金的行为不符合用人单位扣除职工工资的条件,烟草公司虽曾向检察部门举报,但检察部门并未立案。另外烟草公司扣发曾伟每月70%的工资也不符合应发工资规定的标准,即使可以扣除,也只能扣除20%。先刑后民是指在侦查机关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立案侦查之后,对涉案的民事案件暂停审理,待刑事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再行审理,本案烟草公司虽向检察部门举报,但检察部门并未立案,因而不适用于先刑后民的规定。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