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交通肇事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常光臣因在交通肇事后主动投案自首,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常光臣系登封市大金店镇李家沟村村民。今年3月6日,他无证驾驶着自家的一辆农用车,在本镇桑楼村一家铝石厂内倒车时,不慎将在车后干活的栗某撞倒后轧死。经交警部门认定,常光臣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常光臣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85000元,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常光臣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倒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其自愿认罪,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且有自首情节,悔罪表现明显,应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