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离婚逃债法不容 离异夫妻共偿还

  发布时间:2005-09-19 09:00:31


    一对夫妻离婚不是因为感情方面出现了问题,而是由于欠债太多,为了躲债而想出来的歪点子。9月14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党某和刘某共同偿还原告宋某货款112387元。

    被告党某、刘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也曾经营制作砂轮的家庭作坊而发迹一时,但好景不长,到2004年二被告就对外欠下外债达30多万元,为了还债,夫妻俩也曾到处挣钱,但事与愿讳,不但债还不上,反而越欠越多,为了不让债务缠身,夫妻俩竞想到用离婚的方式逃债。2004年3月3日夫妻俩来到民政局用协议的方式办理了离婚登记。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所欠的债务均由男方刘某承担,女方党某不承担清偿责任。债权人宋某知道党某、刘某离婚后,赶紧拿着党某为其出具的欠条向党某要钱,但被党某以根据离婚协议债务应由刘某偿还为由拒付,宋某看索要无果,就于2005年3月24日以党某、刘某为被告起诉到法院,要求二被告支付欠款11238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继期间拖欠原告货款,此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离婚后仍有义务清偿。两被告虽经登记离婚,也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债务由夫妻中的一方承担,但此协议属内部约定,不能对外产生法律效力,故法院不采信二被告离婚协议约定的债务分担。据此,法院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