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香辣虾”使用“口水油”遭索赔案原告撤诉

  发布时间:2005-09-19 08:59:36


    因认为郑州2048香辣虾总店循环使用食用油,其主观上明显存在欺诈行为,而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诉讼要求,且旨在打一场公益官司的孙军文,在其作为原告的案件尚未开庭又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9月15日其撤诉请求被获准许。孙军文称,提出撤诉请求是因为双方达成了庭下和解协议。

    香辣虾作为郑州餐饮业的新贵,从去年10月份进驻郑州以来,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已经有近百家火锅店开始经营香辣虾。据孙军文诉称,2005年8月18日中午,他和另外3名同事一起来到位于郑州市南阳路与农业路交叉口的2048香辣虾总店用餐,该店发票单位名称为河南省蒙古王饮食有限公司。当日下午3时许,同去的人中有3人不同程度地感觉不舒服。孙军文于8月18日下午5时许到郑州市第五人民医院就医,医生说可能是食用了不卫生食品,他左想右想也不明白,是什么食品让自己生了病。8月29日,他从一些媒体的报道中了解到,该店使用的是“口水油”,就是回收食客吃剩下的锅底,重新加工再次使用的油脂。谜团解开,他愤怒不已。

    孙军文认为,河南省蒙古王饮食有限公司饭店主观上故意使用“口水油”,以假充真,造成原告身体受伤害,完全是欺诈行为,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加倍返还就餐费用120元,共240元,并赔礼道歉;同时赔偿精神损失费3.1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9月1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孙军文状告河南省蒙古王饮食有限公司一案后,及时向被告河南省蒙古王饮食有限公司送达了有关法律手续,并定于10月14日开庭审理。然而,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法院却又接到了孙军文的撤诉申请,其提出的理由是因为双方达成了庭下和解协议。经金水区人民法院依法审查,9月15日作出裁定,准许孙军文撤诉。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