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原告郑州路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原告于2003年10月16日向被告投保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总保险额为17.5万元,双方确立保险合同关系。
2004年10月2日15时左右,司鲁民驾驶豫AT3415号桑塔纳轿车(车主为郑州路达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沿人民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金水河桥处时,与宋辉彬沿该路由西向东行至此处时,造成交通事故。司鲁民遂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原支公司报案。经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认定,驾驶机动车通过人行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道,未停车让行,司鲁民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05年1月19日,原告向被告提出了索赔申请。被告于2005年3月30日向原告下达了机动车辆险赔款通知书,赔付金额为5930元。此后该肇事司机司鲁民持假证明到被告处领取理赔款后,逃离。经公安部门鉴定,保险公司支付司鲁民理赔款所依据的证明上加盖的原告方财务专用章系伪造。理赔款被他人领取,原告不得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