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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商合谋挪用公款 牟取私利双双领刑

  发布时间:2005-09-13 10:23:44


    9月13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官商合谋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徐自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被告人宋金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法院查明,被告人徐自明原任登封市市场发展服务中心副主任。为了牟取私利,2004年6月,他在主营告城农贸市场开发期间,采用收入不记帐的手段,擅自将商户预交的购房款3万元,挪用给个体建筑商宋金水使用,时间长达5个月之久。同年9月,徐自明在未经领导批准的情况下,与被告人宋金水预谋后,于2005年1月26日,擅自将公款10万元挪用给宋金水使用,用于支付两人合伙开发的告城市场第三层楼房的材料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自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收入不记帐等手段,擅自将公款共13万元挪用给他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被告人宋金水与被告人徐自明共谋挪用公款10万元,归个人使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公款罪。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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