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闫秀菊,女,中牟县人民法院郑庵法庭庭长。
[案情介绍]
2002年7月史强找到同村的李志说自己在烟台揽个工程邀请他带人去烟台施工,李志同意并要求史强先支付路费。7月10日,史强到李家将4000元交给李志,李志先向史出具了内容为:“烟台工程史强预付肆仟元,接收人李志”的收条一张,史不同意写成收条,要求李志写成欠条,李志又书写内容为:“今欠史强人民币肆仟元,李志”的欠条一张。当日,李志将4000元支付给10名工人,并于第二日带领该10人到烟台。到烟台后得知史强因与他人合作出现问题揽的工程没有了,无奈李志带领10人在烟台四处找活也未找到。过了一个星期实在找不着活,李志就带人返回了老家。后来,史强向李志催要预付的4000元,李志称带着工人来回交通、食宿等已花去2000元并且因为史强违约而影响大家工作应受到惩罚,钱不能返还。史强很是生气辩解说,你们没给我干活是因为别人不把工程给我了,来回交通、食宿应你们自己负责,并且我有欠条证明你欠我4000元必须给我钱。
[肖月]
李志应给付史强欠款吗?为什么?
1、不应该给 2、应给2000元 3、应给4000元。
[闫秀菊]
李志应将扣除来回交通、食宿等已花去2000元的余款退还史强。双方是一种建立在劳务合同基础上产生的预付款纠纷。史强与李志均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知道自已行为的后果。其立欠条并非是在史强的强迫或威胁下立的。从案情表明,双方之间应为一种预付款纠纷,鉴于预付款已被工人领取,且史强存在违约行为,即史强并未提供工程给李志干,故,史强要求偿还该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李志是在给史强立收条被史强拒绝后才立的欠条,而李志在此前不欠李志款,史强给李志款时又明确了要立欠据,这足以证明本案双方之间借贷关系。从《合同法》关于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之规定看,作为违约方只应赔偿因违约行为而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的数额是需要有效、合法的证据证明的。李志所受的损失应为带工人前往烟台的交通、食宿和误工损失2000元,所以,李志应扣除来回交通、食宿等已花去2000元的余款退还史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