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解率达48.6%,同比上升2.4个百分点,涉诉上访人数同比下降49%,申诉案件同比下降68.5%。
“过去上诉多、申诉多和无休止的上访、缠访等问题给法院工作带了很大压力,使我整日彻夜难眠。现在,我们进一步强化了诉讼调解,使许多矛盾得以及时化解,赢得了群众的赞誉。”谈起大调解格局在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的重要作用时,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贾记鑫十分兴奋。
郑州中院辖13个基层法院,两级法院年均受理案件近10万件,案多人少的矛盾使该市法院曾一度出现过片面追求“坐堂问案和一步到庭”的机械审判观念,片面追求结案速度和结案率的形式效率现象。由于少数法官不讲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而对案件一判了之,使当事人赢的未必高兴,输的怨气冲天,有的申诉不止,上访不断,以致造成一些民商事案件“官了民不了”。
今年以来,郑州中院党组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认识到:民商事案件的本质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要既解决矛盾又尽可能使双方和谐共处,不致于矛盾加剧和僵化,必须加强法院的诉讼调解工作;降低老百姓诉讼成本,让群众用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获得司法公正,必须加强诉讼调解工作;分流审判压力,减少当事人上诉、申诉和上访也需要加强诉讼调解工作。
基于此,郑州中院向全市基层法院发放了1000余调查问卷,就“构建和谐社会司法审判工作该做些什么”进行问卷调查;三次邀请全市基层法院民一庭、民二庭、人民法庭的庭长及调解率高的审判人员就“新的历史时期如何赋予诉讼调解新的内涵”召开座谈会;与省法院《公民与法》杂志社共同举 办“关注诉讼调解——当前诉讼调解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理论研讨会,围绕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与诉讼调解的冲突、律师参加诉讼对调解工作的影响、如何发挥庭前调解职能作用等进行了研讨。同时,制订并下发了《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向全市法院发出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诉讼调解机会,让诉讼调解成为构建和谐社会“法律助推器”的号令。
在诉讼调解工作中,郑州两级法院从提高调解艺术,强化调解技能入手,两级 法院上下联手,人人参与,围绕多调少判,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使全市法院诉讼调解工作亮点不断,呈现出一系列调解工作经验。
——中牟县法院结合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民事诉讼调解若干规定》,将调解工作纳入年终考评,使诉讼调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调解法官做到用诚心、细心和耐心来感化当事人,促使当事人调解结案。
——二七区法院设置庭前调解组织,专门负责庭前调解工作,在做到调审分离的同时,把调解工作与年终评先创优挂钩,提高法官调解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官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惠济区法院结合自身实际出台了《关于加强诉讼调解和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除了法定的不适用调解的案件外,其他所有的民商事案件都必须经过调解程序,否则评为不合格案件。还建立“三必调”制度,即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必调,将调解工作贯穿于每个案件的始终。
——中原区法院本着依法指导与维护社会稳定相结合,业务培训与个案指导相结合,调解中指导与达成调解协议后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了人民调解指导员制度。该院指导民调组织排查调处民间隐患纠纷198起,成功率达95%,防止群众上访22起,防止矛盾激化民转刑5起,为维护基层稳定,消除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最大限度地达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郑州两级法院对矛盾易激化的群体性案件,曲直难断、真伪难辨的案件,法律规定不明确的新类型案、容易引起连环诉讼,不利于经济发展的案件,涉及婚姻家庭、继承、亲属间财产纠纷、邻里关系、合伙、合作、合资等五大类案件定为调解首选结案方式,通过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之以法、利弊平衡的过程,运用选择时机、亲情感化、同类对比等方法平息纷争,化解矛盾。登封市老教师韩某的儿子,2002年11月在下班回家的路上不幸遭遇车祸,肇事者置身负重伤的受害人不顾而逃逸。因为找不到肇事者,受害人到人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其所在的单位承担医疗费用等。仲裁还没有结果,受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留给老韩的是数万元的医疗费账单。儿子死亡后,老韩开始了漫长的仲裁、诉讼之路。该案件进入了二审阶段后。郑州中院主审法官本着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地向双方当事人宣讲法律规定,耐心地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使得双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受害人生前所在单位自愿承担大部分医疗费用,并主动于今年8月31日将款送到法院,转交给了老韩。
与此同时,郑州法院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的前沿阵地作用,在全市县、乡、村、街道建起纵横交错的调解网络;在此基础上,郑州两级法院积极探索刑事自诉案件的调解和执行案件的和解,使许多人民内部矛盾在基层得以化解,使无休止的申诉和上访问题大大缓解。今年以来,郑州两级法院审结的民商事案件中调解率达48.6%,刑事自诉案件调解率达60%,执行案件和解率达18%,涉诉上访人数同比下降了49%,申诉案件同比下降了68.5%。大调解 机制在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
编后:
加强诉讼调解 保障社会和谐
诉讼调解是我国审判活动的一大特色,是人民司法的优良传统。郑州两级法院把诉讼调解作为息纷止争之道,作为人民法院构建和谐社会的重中之重,在新的历史时期为诉讼调解赋予了新的内涵,使诉讼调解显示出永久的生命力,其做法令人称道。
过去一段时期,人们曾对诉讼调解有所忽视,认为法院就是“坐堂问案,开庭审判”,只讲法律效果,忽视审判效果和社会效果,导致案件一审、二审、再审,矛盾没有解决,群众意见大,上访申诉不断,其要本原因在于没有认真地做好诉讼调解工作。
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调解应该是很关键的。一方面当事人心里的怨气得到了释放;一方面有一部分案件纠纷,法律关系复杂,双方当事人确实需要继续合作,这时候法官就要进行引导,争取调解。
最高法院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作为人民法院今后工作的指导方针。对于评判一个法院、一个审判庭、一个法官是否公正,其行为是否有利于社会和谐,在民事审判上第一个标准是“息诉服判”。只要当事人接受法院判决,同时接受调解方案,不上诉、不申诉、不上访,就可以将其定为“公正”。不“息诉服判”不能说是不公正,但“息诉服判”就可以认定为公正。诉讼调解对于构建和谐社会的最大意义还在于,可以降低老百姓的诉讼成本,防止了财力、精力和人力的大量消耗,让群众用最简单、最经济的办法获得司法公正。同时,诉讼调解在便民的同时,也为法官们减轻了负担,有利于法院缓解“诉讼爆炸”的压力。
在法院,除了一部分重大刑事案件外,许多案件从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纠纷。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就要求既解决矛盾,又使双方不致于破裂,还能和谐共处。一些案件判决后,双方成了仇敌,好朋友也反目。两个企业本来有很好的经济联系,因为一场纠纷最后中断,这种情况经常出现。运用诉讼调解,可以把原有关系继续维持下来,不致于矛盾加剧,关系僵化。这就是为构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各法院要根据“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要求,按照“能调则调、该判则判、判调结合”的原则,认真负责做好调解工作,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公正高效的司法环境和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做出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