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30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未遂)判处被告人栗振犯拘役四个月。
2005年6月19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栗振到登封市区崇福路与崇高路交叉口北50米路东董卫杰家门口,将一封事先写的恐吓信塞到董卫杰家大门内,并让董卫杰将10000元现金存入以蒋胜辉户名在建行开户的2430459980130026186帐户上。董卫杰发现该恐吓信后,即到公安机关报案。第二天栗振又到建行查看董卫杰是否将款存入此帐户。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栗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写恐吓信的方法敲诈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0000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登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敲诈勒索罪的罪名及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栗振系初犯、偶犯且系未遂,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理由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已着手实施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